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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湯立斌
據中國證監會1月10日發布的消息,證監會起草了《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規定》重點針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出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進行規範,從製度建設、人員管理、營銷內容、賬號使用、行為規範等方麵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營銷活動不得欺詐、誤導客戶,不得損害公平競爭等內容。
近年來,期貨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營銷,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傳遞效率,拓寬了服務半徑,增加了獲客渠道。但個別期貨公司在開展期貨經紀業務互聯網營銷活動中存在不當宣傳、誘導交易、變相居間等違法違規行為,損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和期貨行業的整體聲譽。為此,證監會擬對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互聯網營銷活動進行規範。
此次起草的《管理規定》共二十條,主要從以下方麵提出具體監管要求:
界定營銷範圍。《管理規定》明確,所稱互聯網營銷活動是指通過互聯網對期貨經紀業務進行商業性宣傳推介的活動;規定期貨公司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不得與其他業務活動混同;涉及期貨行情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的,應當遵守期貨交易谘詢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健全營銷管理製度。《管理規定》明確,期貨公司應當在總部設置或指定具體部門統一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或者員工個人名義開展;期貨公司建立健全互聯網營銷內部管理製度,將互聯網營銷活動納入合規管理體係,對互聯網營銷活動進行全流程留痕。
加大客戶保護力度。《管理規定》要求期貨公司增加客戶回訪頻次,加強風險提示,建立監測機製,公示手續費收取標準並按公示標準收取手續費。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為此《管理規定》也明確了欺詐或誤導客戶的具體行為。
在加強營銷人員管理和營銷內容審核方麵,《管理規定》要求,開展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為獲得期貨公司授權的期貨從業人員,在公司統一管理下開展活動,並要加強營銷人員培訓、監督和檢查。期貨公司對營銷內容要進行統一審核管理,確保合法合規,不得發布或轉載未經公司統一審核的營銷內容。
《管理規定》還提出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要求期貨公司依法審慎選擇第三方機構並訂立書麵協議,明確協議內容等;明確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客戶開戶量、交易量、手續費、資金量等業務指標掛鉤或者變相掛鉤的費用。
此外,《管理規定》提出,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並明確損害公平競爭的具體行為。根據《管理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等方式,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